海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6-01-05 09:00: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海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范围)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建、调整、监督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职责定位) 计量技术委员会是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负责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提供计量技术政策咨询、开展学术研讨交流、计量科普宣传和知识传播的技术性非法人组织。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计量技术委员会定期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计量技术发展趋势报告和措施建议。
第五条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海南省地方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划,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计量技术法规的年度计划,负责制定、修订项目组的成立,确定项目进度,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专业领域省级计量比对的年度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计量技术委员会应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计量学术交流活动和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计量比对等工作。
第八条受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计量技术委员会对强制检定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计量技术委员会承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计量科普宣传、计量技术服务及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建 调整
第十条(规划)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以及创新领域,科学布局计量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组成) 计量技术委员会由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专家和计量管理专家为主体组成。
第十二条(组织架构) 计量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 名,下设秘书处,挂靠在秘书长所在单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如有必要),负责处理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 计量技术委员会筹建由秘书长挂靠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委员登记表(见附件),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挂靠单位责任) 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人力保障、资源配置、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人员条件) 计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为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对应的职务;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
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对应的职务;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计量基础知识,热心计量工作,积极参加计量技术委员会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