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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出台 (2006-01-19)
发布时间:2026-01-05 09:00:44
1月9日,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相关规定,对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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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开发商或单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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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居民住宅用电表、水表、燃气表和热能表批量检定时,除居民自愿委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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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向住宅居民收检定费。 根据此次市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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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收费标准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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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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