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质监分局采取措施强检计量器具 (2004-07-05)
发布时间:2026-01-05 09:00:44
《山东省
计量条例》已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该《条例》的贯彻实施,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周村分局,采取措施,在全区实行
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制度,建立
计量器具档案,加强对强制性
计量器具的检定。主要针对建筑、印刷、餐饮、服务、工商企事业等各行业中实行强制检定的
计量器具,包括:1、社会公用
计量标准器具;2、部门和单位使用的最高
计量标准器具;3、行政监测、司法鉴定用
计量器具;4、公正
计量、工程质量监理用
计量器具;5、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
计量器具。实行
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制度以后,各有关单位将使用的上述
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后,上报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周村分局进行备案,并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实行
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制度,建成立
计量器具档案,一是能够全面掌握区域内强检
计量器具的数量;二是提高强检
计量器具的检定率;三是能够保证
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