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核发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发布时间:2025-11-07 09:00:14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2〕686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核发安徽省

计量科学研究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均收悉。你院拟使用多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向我厅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你院放射源使用场所防护门、监控等辐射防护实体尚未建设完成,我厅认为你院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条件尚不能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决定不予核发你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未经许可前,不得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你院如对本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文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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