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有关住宅建设中使用的燃气表安装使用前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强制检定的要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和《湖北省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天燃气进入宜昌市、燃气表大量将投入安装使用及开展强制检定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
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原则,其强检工作由具有资质的法定
计量技术机构承担,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对法定
计量技术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授权强检工作。
二、各天燃气经销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当地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检定。
不得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
计量器具;使用上述不合格的
计量器具,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同时消费者可拒付费用。
三、各县(市、区)具有资质的法定
计量技术检定机构在进行燃气表强制检定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检定规程》,保证强检质量,做到不漏检、不错检,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强检
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0%的责任目标。凡违反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影响检定质量,出现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机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检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在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3]288号文件)《关于调整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同时,结合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鄂质技监量[2004]5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若干意见》确定检定收费标准。
五、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对安装使用的燃气表进行监督管理。
(一)落实各强检年审登记备案工作(填报湖北省强制检定
计量器具年审册),并于 2005年3月底前将强检年审登记备案表上交市局
计量科;
(二)2005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本区域内使用的燃气表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附表1)上报市局;
(三)在用燃气表监督管理及强制检定工作,由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对拒不实施强制检定的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湖北省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市局将根据各地监督检查情况,适时向媒体公布。
六、加强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各有关方面及人民群众宣传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广泛宣传
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各单位的
计量法制意识,以取得社会各界对强制检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使用中燃气表的监督管理中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及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